下列关于刑期计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个?( )

admin2009-04-23  26

问题 下列关于刑期计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个?(   )

选项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从判决执行之H起计算
B、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都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口起计算
D、前罪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答案4

解析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2日。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5《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H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口起计算。《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口起计算。因此,洗项C错误。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而前罪执行完毕,构成累犯的时间,应是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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