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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
admin
2017-03-28
25
问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 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中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题。(2008—卷三—94—96,任)
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
B,C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而甲与乙于2007年10月25日订立抵押合同,由此可知租赁合同晚于抵押合同订立,但是由于甲与乙设立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故甲与庚订立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甲与乙的抵押权。而甲与丙、丁、戊订立的抵押合同均晚于租赁合同,甲与庚的租赁关系不受这些抵押权的影响。因此,虽然辛经法院强制拍卖程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但辛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该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就该租金优先受偿。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但是,本题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因为,抵押权人孳息收取权得以行使有两个条件,一是时间要件,只能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期间行使.如果该抵押物经人民法院拍卖而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即丧失。本题中,甲的汽车在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期间,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2008年4月.该汽车经过法院拍卖,由辛拍得后.抵押权人就丧失清求庚支付到期租金的权利,而汽车新所有权人辛取得了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的权利;二是,通知要件,抵押权人孳息收取权的行使以通知应当清偿法定肇息的义务人为前提,未通知的。不得行使。本题对于以上两个要件均末提及,导致没项可能出现歧义。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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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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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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