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的以下何种行为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dmin2014-04-28  36

问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的以下何种行为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选项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甲公司贷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的新产品,李某以公司的资产为甲公司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经股东会同意后,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答案1,8

解析 依《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上述(三)的规定,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同时,此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同意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其他个人也包括其他公司,据此判断,B项中李某未经同意以公司的资产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不符合公司法的。注意这里是公司法新修改的规定,旧的公司法只是禁止对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李某与公司的交易行为经过了骨朵女工会的同意,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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