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21-12-19
26
问题
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
A,C
解析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是适用于合同纠纷的,而涉外协议管辖可以适用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A项正确。无论涉外还是非涉外的协议管辖,都要求必须是书面协议,因此B项不正确。关于可供选择的法院,非涉外协议管辖确定的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而涉外协议管辖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即可,C项正确。两种协议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对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均不可适用协议管辖,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R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卷三—71,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试卷三第58题)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64题题)
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某甲向某乙借用其苹果电脑用于办公。8月7日,某甲从某乙处取得该电脑。当天下午,因某甲房屋失火,造成该电脑受到不可修复的毁损。8月8日,某甲决定从某乙处购买该电脑。8月9日,某甲将此事告诉某乙,某乙表示同意。8月15日,某甲将价款支付给某乙。电脑的所有权何时
随机试题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情形包括()。
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具有下列哪项临床表现
关于升汞固定液的描述错误的是
下面关于活性炭用法的叙述,正确的是
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
病人,女性,47岁,发现右侧乳房内无痛性肿块2个月。体检:右侧乳房外上象限可扪及一直径约为4cm的肿块,表面不甚光滑,边界不清,质地硬;局部乳房皮肤凹陷呈“酒窝征”;同侧腋窝可扪及2个肿大的淋巴结,可被推动。经活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为乳癌,拟行乳癌根治术。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
根据下表,回答96-100题。全国港口2008年7月货运吞吐总量的同比增长率约为:
By"MiucciaPradawasobviouslybitinghernails"(Paragraph1),theauthormeans______.Towhichofthefollowingistheautho
Herfacewas______byrag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