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

admin2013-04-25  28

问题 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

选项 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别墅、跑车若干,婚后发现均为诈欺行为
B、在甲的爷爷弥留之际,为完成爷爷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后甲的爷爷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C、甲趁乙父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父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D、甲掌握乙父受贿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但成为一家人就不会这样了。乙追于无奈与甲结婚

答案8

解析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以及显示公平的行为。《合同法》第54条又定义了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增加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可撤销情形。但是,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人身性,其行为的撤销必须符合特殊的要件。《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选项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别墅、跑车若干,婚后发现均为诈欺行为”,而诈欺行为虽然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但婚姻作为特殊的具有人身性的行为不因诈欺而可撤销。所以,A项不应该当选。选项B“在甲的爷爷弥留之际,为完成爷爷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后甲的爷爷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其法理与选项A相同。婚姻的唯一可撤销原因是胁迫,结婚的动机不以结婚为目的并不是合法婚姻可撤销的条件。因此,选项B也不应该当选。选项C“甲趁乙父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父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胁迫”,虽然乙是“迫于无奈”和甲结婚,但甲只是对乙进行“利诱”,并不是以对其近亲属的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不符合婚姻撤销的要件。而选项D“甲掌握乙父受贿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但成为一家人就不会这样了。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是比较典型的以当事人的名誉为要挟的胁迫行为,应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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