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

admin2009-01-19  37

问题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

选项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案1,2,8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24条与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条的规定,甲某能成为永久性居民。A项应当入选。乙某于1998年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只要其在2005年及时申请,则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B项应当入选。丙某是《基本法》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非永久性居民,依照《意见》第7条的规定,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中国公民,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丙某需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才可以获得居留权,并成为永久性居民,仅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是不够的,C项不能选。丁某是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的人员,因乙某1998年才入港,所以丁某肯定是未满21周岁的女儿,依照《意见》第6条的规定,《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非中国藉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子女,在本人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满21周岁后,在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丁某是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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