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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
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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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题中描述的情形,甲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从卡中窃取钱款,该银行工作人员乙从该卡中取出钱款的整个行为的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应当选。事实上,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构成盗窃罪,A项正确,不能选。至于B项的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合法占有,非法所有,即是说在侵占罪的构成中,行为人的财物的占有是合法,行为人占有财物后,拒不退还,变占有为非法所有,因而构成侵占罪。题中,乙并没有合法占有甲的信用卡,所以不够成侵占罪,B项应当选。《刑法》第196条第4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甲未退出该借记卡,乙便窃取了该卡,并从卡中取出5000元,应该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由于甲的卡仍然在银行的取款机里面,该卡不是遗失物,乙也不属于拣到遗失的卡后冒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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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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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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