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4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局也

admin2009-03-25  41

问题 原告冯晓辉,大学毕业,为解决工作问题上访市人事局、劳动局。一日,因不服信访工作人员安排而在市人事局大吵大闹,致使人事局停止办公1小时。后经区公安分局处理,给予冯晓辉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冯晓辉不服,于5月4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直至5月11日市公安局也未作出决定。冯晓辉遂于5月1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则该区人民法院应:

选项 A、受理此案
B、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不予受理,理由是治安行政案件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D、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过起诉期限

答案1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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