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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甲市A区的张兰向刘飞借款3万元,在甲市B区经营个体商店,后商店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刘飞要求张兰返还借款,张兰无力偿还。刘飞欲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发现张兰低价转让商店内的剩余货物,刘飞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该申请。则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同住甲市A区的张兰向刘飞借款3万元,在甲市B区经营个体商店,后商店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刘飞要求张兰返还借款,张兰无力偿还。刘飞欲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发现张兰低价转让商店内的剩余货物,刘飞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该申请。则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2-10-17
31
问题
同住甲市A区的张兰向刘飞借款3万元,在甲市B区经营个体商店,后商店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刘飞要求张兰返还借款,张兰无力偿还。刘飞欲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发现张兰低价转让商店内的剩余货物,刘飞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该申请。则有关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飞可以向甲市A区或者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B、刘飞只能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
C、刘飞可以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D、刘飞只能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前财产保全问题。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中的刘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只能向财产所在地,即甲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而不能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A选项不正确。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甲市B区人民法院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是本案中的一个难点。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的规定,对案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也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取得管辖权,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的甲市B区人民法院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之前并没有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就要判断甲市B区人民法院是否会因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案件管辖权。本案中的甲市B区人民法院对商店内剩余的货物采取保全措施,这些商品不是该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B区人民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刘飞只能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请考生注意,并不是所有本身无管辖权的法院都会因为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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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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