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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某武装部参谋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练习枪法。当时,武装部有同事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习枪法。陈装子弹,王举枪瞄准窗外街上行人,不慎勾动扳机,子弹穿过窗户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刘某打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某武装部参谋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练习枪法。当时,武装部有同事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习枪法。陈装子弹,王举枪瞄准窗外街上行人,不慎勾动扳机,子弹穿过窗户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刘某打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dmin
2013-06-09
32
问题
某武装部参谋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练习枪法。当时,武装部有同事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习枪法。陈装子弹,王举枪瞄准窗外街上行人,不慎勾动扳机,子弹穿过窗户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刘某打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陈某与王某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B、陈某与王某构成共同过失杀人罪
C、陈某与王某各自构成过失杀人罪
D、王某构成过失杀人罪。陈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陈某、王某二人对刘某的死亡显然没有故意,因此A、B项当选。陈某仅有装子弹的行为并无过失杀人的实行行为和心理主观态度;王某举枪瞄准,应由王某负过失杀人(应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刑事责任,故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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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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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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