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个主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哪些?( )

admin2014-10-29  27

问题 以下四个主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哪些?(     )

选项 A、甲是银河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其以化名汪某在另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开户登记,进行个人股票买卖活动
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乙参与了振华公司发行股票的会计审计工作,认为该公司的股票有利可图,遂以自己的名义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入1万股
C、上市公司董事丙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的第3个月卖出
D、丁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进行证券投资

答案A,B,C

解析 证券交易禁、限行为A选项见《证券法》第43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B选项见《证券法》第45条第1款:“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C选项见《证券法》第47条第l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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