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猪先生在高老庄与高小姐结婚后,遂离开高老庄前往深圳打工,3年没有回家,高小姐遂向自己住所地高老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猪先生认为该案应当由深圳法院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猪先生在高老庄与高小姐结婚后,遂离开高老庄前往深圳打工,3年没有回家,高小姐遂向自己住所地高老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猪先生认为该案应当由深圳法院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min
2009-05-14
44
问题
猪先生在高老庄与高小姐结婚后,遂离开高老庄前往深圳打工,3年没有回家,高小姐遂向自己住所地高老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猪先生认为该案应当由深圳法院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猪先生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B、高老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应当驳回高小姐的起诉
C、如果高小姐不服高老庄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可以上诉
D、该案确实应当由深圳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1,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由此,A项正确,而B项错误。第140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对前款第(1)、(2)、(3)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由此,C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j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题)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哪几方面?
论述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
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
论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某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李林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王刚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若干人。经过讯问,李林发现王刚正是当年狠心抛弃李林母子的亲生父亲,王刚也认出了李林,认为李林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李林退出侦查小组。李林认为自己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
甲和乙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
李某(17)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产生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腰椎间盘最常见的突出和退变间隙依次排列为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南京飞鹰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一个无资质等级的包工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上述背景,作答下列问题。
一般来讲,当某种存货品种数量比重达到70%左右时,可将其划分为A类存货,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下述慢性风湿性心瓣膜病中,哪一种不引起肺淤血?()
AnearthquakehitKashmironOct.8,2005.Ittooksome75,000lives,【C1】______130,000andleftnearly3.5millionwithoutfoo
在字长为16位、32位、64位或128位的计算机中,字长为________位的计算机数据运算精度最高。
(1)将考生文件夹下FIN文件夹中的文件KIKK.HTML复制到考生文件夹下文件夹DOIN中。(2)将考生文件夹下IBM文件夹中的文件CARE.TXT删除。(3)将考生文件夹下WATER文件夹删除。(4)为考生文件夹下FAR文件夹中的文件START
WhatdoesSusanmean?
Streetsellers,particularlyindevelopingcountries,supplylargeamountsoffoodtopeople【C1】______lowincomes.Thissector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