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100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承包款2000元,承包期20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5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

admin2010-06-25  37

问题 1988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100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承包款2000元,承包期20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5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100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1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有效的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
   问题:(1)乡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调解行为?
   (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3)区公所是否有复议管辖权?

选项

答案(1)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凋解是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通过说服、沟通,促使纠纷各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消除纠纷的活动。该案中,原山李某承包的山地转由何某、石某承包不是何某与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而是乡人民政府以行政权力作出的决定。并且,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废止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李某也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乡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通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已合法地取得对山地的使用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虹1认为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丁其对山地的使用权,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诉讼,即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因此,县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李某对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3)区公所没有复议管辖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的规定,只有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没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尽管是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但它并不具有对乡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因此,对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其所属的区公所提起行政复议,而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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