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71题,多选)

admin2018-03-24  28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71题,多选)

选项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首先应当注意的是,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庭,所以法院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无需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关于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不再适用。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又如,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9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可见,立法及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因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即分别按照公诉和自诉案件程序审理)。该条也说明,自诉案件的审理有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因此,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仍可按自诉案件程序审理,B正确。且原起诉仍有效,不必另行起诉,C正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而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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