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

admin2009-02-14  41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债务届满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押权,甲公司在放弃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答案2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而质押是有效成立的。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而B项是正确的表述。《担保法》第22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A项错误。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此,D项是错误的表述。《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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