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明了某药品,首先于2007年3月1日向印度提出专利申请(后获印度授权),后甲又于2007年12月1日向中国申请专利,并申请了优先权。其间,乙独立研发出该药品,并于2007年9月1日做好了制造该药品的必要准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1日作出授

admin2014-10-26  29

问题 甲发明了某药品,首先于2007年3月1日向印度提出专利申请(后获印度授权),后甲又于2007年12月1日向中国申请专利,并申请了优先权。其间,乙独立研发出该药品,并于2007年9月1日做好了制造该药品的必要准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1日作出授予甲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与公告。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2011年8月1日后,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对甲药品专利权的侵犯?(     )

选项 A、A公司在印度购买甲在印度的分公司生产的该专利药品进口到中国销售
B、B公司为了研制出副作用更少的此类药品而合成了部分该药品用于研究
C、C公司为了在该药品专利期限届满后生产该药品而制造了部分该药品用于行政审批
D、乙公司在自己于2007年9月1日已经做好必要准备的生产规模内继续制造该药品

答案A,B,C

解析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①《专利法》第69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甲公司在印度的分公司制造的该药品出售后,正品上的专利权用尽,A公司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当选。
②《专利法》第69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B公司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当选。
③《专利法》第69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C公司的行为属于130lar抗辩的情形,不构成侵权。故C选项当选。
④《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因为甲申请了优先权,故甲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3月1日,乙公司做好必要准备的时间为2007年9月1日。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用权,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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