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admin2017-03-07  42

问题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12,单)

选项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察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同时考察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1)抢劫罪与绑架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行为时主观上是想向被害人本人索财还是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索财。如果是向被害人本人索财,则是抢劫,如果是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索财,则是绑架。当然,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被害人”的确定问题。被害人有自然人被害人和单位被害人。   
本题中,甲持刀冲人储蓄所,把刀放在保安乙的脖子上,向职员丙要钱,表面上是向第三人要钱,但是,一定要注意,这里的保安是储蓄所的保安,职员是储蓄所的职员,他们都在代表着储蓄所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故本题中真正的被害人既不是保安,也不是职员,而是储蓄所。甲主观上既不是想要保安的钱,也不是想要银行职员的钱,而是想要储蓄所的钱,即是想向被害人本人要钱,故是抢劫而非绑架。其实,这就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抢银行"。这里还需要指出一点:抢劫罪中人身权的受害者和财产权的受害者可以不是同一人,暴力和胁迫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行为人对被害人(银行保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当场逼迫与被害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的银行及其职员)交付财产的,也体现了抢劫罪构成中的行为手段与取财目的的当场性。   
(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不能当场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本题甲显然是当场使用了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故不是敲诈勒索罪。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构成抢劫罪。   
(3)那到底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这个问题需要用到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对因果关系的影响这个考点。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介人因素时,如果介入因素本身是正常的,则不能阻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人因素本身是异常的,则阻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有行为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是不能认定犯罪既遂的。本题中,在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介入了储户丁的行为。储户丁出于对保安的怜悯之心,将自己的钱给了甲。这个介入因素本身是正常的呢还是异常的呢?储户丁的行为属于“见死相救",见死相救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故储户丁的行为是正常的,故不能阻断甲的暴力行为和取财之间的因果关系,此为其一;其二,储户丁之所以交出财物,也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害怕,完全可以肯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丁虽然是基于同情而交付财产,但并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同情,而是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实际上,丁对犯罪分子甲仍然是基于害怕的心理而交付财产。足以说明甲的暴力行为和取财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属于抢劫既遂。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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