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

admin2019-06-18  6

问题 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
    问:
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则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此时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无效。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为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抵押权有效。由于抵押权有效,因此,丙主张撤销权后,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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