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2-27  36

问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解析 对于选项A这种情况,要注意如果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另一个犯罪,那么被包含的犯罪就是该犯罪的一部分,不另定罪。这种例子包括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后三罪都可能包含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因为不采用这些方法,就不可能实现这些犯罪。由于这些被包含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都不另定罪,不数罪并罚。但是,除了绑架罪和抢劫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就不再认定为该罪,而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选项A并罚的观点是错误的。
    选项B是正确的。乙的诈骗行为是在侵占行为完成后,为了确保侵占结果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诈骗,这种诈骗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不能单独认定为诈骗罪。
    选项C也是正确的。丙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的,因此其盗枪行为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由于该行为确实同时触犯了盗窃枪支罪,因此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
    选项D有一定争议。很多考生认为这是吸收犯,因为盗窃信用卡后必然要使用,因此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的当然结果。但是,如果仅仅盗窃信用卡而不使用,是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因为被害人并无财产损失。所以,这两个行为之间不是吸收犯的关系,因为吸收犯是两个犯罪之间的关系。张明楷教授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是法律将本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O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