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拾得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某保险公司,收款人为投保人(受益人)邱某。刘某于是冒充邱某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朋友方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自己先前所欠贷款,从而无法利用该支票的票

admin2014-12-12  46

问题 刘某拾得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某保险公司,收款人为投保人(受益人)邱某。刘某于是冒充邱某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朋友方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自己先前所欠贷款,从而无法利用该支票的票款来周转,所以愿意以4万元背书转让该支票给方某。方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票,随后,方某到某商店购物5万元,并将先前所得5万元支票背书转让给该商店,商店随即持票到某开户银行结算,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挂失,但至今没有进行公示催告。问:(1)本案中各环节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案中邱某、刘某、方某和某商店先后成为持票人。刘某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属无权利持票人。方某取得票据虽然不是出于恶意,但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须接受抗辩,属于瑕疵权利持票人。某商店善意取得票据,属于完整权利持票人。 (2)出票人保险公司,背书人邱某、刘某和方某都是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之人,都应当对最终持票人某商店承担票据责任。保险公司或者邱某的挂失止付不能有效防止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但是,邱某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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