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厂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

admin2015-04-14  37

问题 作者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厂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上影厂辩称:我厂与池莉签订了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此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请问:
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上影厂、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

选项

答案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改编、摄制电影、电视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上影厂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推定池莉已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是违约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著作权,并与上影厂签订有专有使用合同,在未明确池莉是否已经允许上影厂可将其作品专有使用权向第三人转让的情况下,即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该合同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池莉与上影厂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池莉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北影厂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著作权法》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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