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79题)

admin2015-06-17  26

问题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79题)

选项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须通知债权人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分立的后果。
    依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所以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其股东(即某集团公司)作出决议,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均规定了“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故合并、分立情形下的公司解散,无需清算,因此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须进行清算。C项正确,当选。
    庐阳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性,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且集团公司其他的子公司同样具有独立性,故即使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庐阳公司的分立仍需通知债权人,D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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