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皖南化学仪器厂,以下对于该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09-01-14  44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皖南化学仪器厂,以下对于该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合伙企业中甲的债权人张某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皖南化学仪器厂的债务
B、合伙人乙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周某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皖南化学仪器厂中的权利
C、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合伙人丙负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8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结合上述几个法条,分析可以得知A、B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故依题意,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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