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

admin2014-07-01  28

问题 [案情]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选项

答案① 乙只能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乙要求三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 余某没有正在被执行刑罚,又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担任乙的辩护人。故检察机关不允许其为乙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③ 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不具有担任辩护人的资格。所以检察机关不允许肖某为乙辩护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   ④ 戊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应作证人。因为辩护人与证人职责各不相同,一人不能身兼两任,故检察院不同意乙委托戊作辩护人是正确的。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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