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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
admin
2014-07-01
32
问题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B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请指出该案中的程序性错误。
乙题:
案情:甲女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从其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对屋中女子进行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因大出血而死亡,丁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 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 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 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 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 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选项
答案
甲题: 1.B市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B市人民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只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2.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二审应当一律开庭审理。 3.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应当用裁定,而非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决定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做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李某依法改判,并对张某核准死刑。 乙题: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是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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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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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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