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69题题)

admin2017-03-14  36

问题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69题题)

选项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丁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本题中,丙作为机关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公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则应由机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丙的侵权行为与乙拒绝执行工作、甲临时安排丙出车之事实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A、B、C项表述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题既然已经交代“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就不能再认定该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丁多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些责任,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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