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7-03-16  23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A,B,C

解析 对于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选项A正确。
    对于选项B,根据此《规定》第9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死刑案件,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和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因此选项B正确。
    对于选项C,根据此《规定》第10条,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选项C正确。
    对于选项D,此《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11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是本规定第4条的内容,不属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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