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dmin
2014-04-28
29
问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选项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了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1,4,8
解析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选择,只是物保人在人保之外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1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于2005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7年7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07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
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内未对李某起诉,并因保全而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下列哪项权利?()
小李同小王是同事,小李曾向小王借了5000元钱。后来公司在季度酒会上给员工发奖金,小李归还了小王5000元。但小李醉酒忘记了此事。两天后,小王说想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还差5000元,小李说,“上次借了你5000元还没还呢,现在还你好了”,小王见小李忘记自己已
随机试题
学前儿童的健康
在临床细菌学检验中,含菌量较多的标本如粪便,接种方法适宜用()
“空想社会主义”对现代化城市规划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下列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评判砂浆施工时和易性(流动性)的主要指标是()。
我国国内第一个集收藏陈列、技术研究、游览参观等活动为一体的纺织博物馆设于()。
“有用”和“有害”是一对相对的概念,由于人的视角不同,同一物质可以成为有用的,也可以成为有害的,“有用”和“有害”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下列哪项为真,最不能支持“有用”和“有害”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如图所示,由小正方形构成的长方形网格中共有线段多少条?
简述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Readthetexttakenfromanarticleabouttheexpertofdentalcare—Colgate.Choosethebestanswerfromtheoppositepaget
【B1】【B8】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