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

admin2017-03-07  34

问题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二第42题)

选项 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既可以起诉原机关的原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因此选项AC均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选项B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据此,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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