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二20题

admin2018-06-29  27

问题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二20题)

选项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A项:乙明知甲杀人,仍然应其要求为其提供伪造的证据,成立《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故A选项正确。
    B项:由于刑法仅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犯罪,即立法者在此处采纳了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不追究为了摆脱自己的罪名而伪造、毁灭证据的案件当事人的证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甲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
    C项:由于乙并没有指明是谁杀死了被害人,即并没有“诬告”具体的受害人,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项:乙明知甲构成犯罪而对司法人员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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