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20

admin2012-12-10  31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2007年试卷三第13题)

选项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必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民法通则》第140条确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12月2日,在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乙银行就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到了侵害,因此,正常情况下,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间起2年内,即到2007年12月2日止。但是,由于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具备了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事由,则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乙银行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2007年3月6日起重新计算诉讼,那么在2007年3月6日起2年内,即2009年3月6日为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借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也是乙银行对丙公司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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