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案情】 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
【案情】 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
admin
2018-07-27
24
问题
【案情】
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2017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
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本案一审当事人的确定不完全正确(或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 (1)温茂昌作为原告、郝志强、包童新作为被告正确,遗漏迟丽华为被告错误。温茂昌是受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正确; (2)《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志强为楼房所有人,包童新为楼房使用人,作为被告,正确; (3)迟丽华作为楼房的所有人之一,没有列为被告,错误。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资格和当事人适格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当事人资格又叫当事人能力,指的是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而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不能由法律统一设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Fb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例七: 妻子知道丈夫确实欠债,那她出庭作证说还是不说?现行法律规定,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必须全盘托出她所了解的情况。那么在一些官司里,有些证人可能会陷入两难局面:不作证,违法;作证,则不利于亲人或违背职业道德,有违道德伦理。而据报道,正在起草的民事
B区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乙某能否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公安分局,并说明理由。本案如果进入审理,A区公安分局所做拘留决定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B区法院对该拘留决定应做出何种判决?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合伙企业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50天仍不能履行合同时,×公司享有解除权,后合伙企业超过50天不能交货X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则X公司能向合伙企业主张哪些权利?×公司最多能从合伙
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公司能否拒付全部运费?能否把丢失的货物价值在运费中扣除?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余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案情: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余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余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余某带到派出所,余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余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10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8年前在湖北省丁地
A、B、C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募集小组在筹建过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英美法系普通法的“遵从先例原则”要求类似案件给予类似对待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又发展了衡平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正当性。请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论述法律决定的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关系。
随机试题
人体中寿命最短的器官是:
以毫安输出的0.2级变送器,配0.1级标准电阻,用0.05级电位差计测量。求该测量系统的综合误差。
关于人体内多数血管的神经支配,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营养不良患儿最早出现的表现为
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可能计入的科目有()。
下列关于招标投标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NiagaraisanIndianwordwhichmeans"roaringwater",Indeed,theroarofthefallingwaterofNiagaracanbeheard【1】adistanc
用单链表表示的链式队列的队头在链表的哪个位置?
每年年终,太平洋公司都会给在职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公司会计小任负责计算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并为每位员工制作工资条。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工资奖金的计算以及工资条的制作:在考生文件夹下,将“Excel素材.xlsx”文件另存为“Excel.xlsx”(“.x
A、Bydoingnothing.B、Byabsorbingmaterialabouttheguests’career.C、Bydoingsomeresearchabouttheinterviewees.D、Byget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