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盛宏酒店一向生意兴隆,2005年9月8日盛宏酒店承办了一次婚宴,婚宴中有多名客人发生呕吐现象,与盛宏酒店毗临的新新酒楼老板李某知道该情况后立即通知其在该市生活报工作的朋友王某,并授意王某趁机将盛宏酒店搞垮,王某遂在该报的新闻版面上以“喜筵不喜,酒店难逃

admin2008-06-12  36

问题 某市盛宏酒店一向生意兴隆,2005年9月8日盛宏酒店承办了一次婚宴,婚宴中有多名客人发生呕吐现象,与盛宏酒店毗临的新新酒楼老板李某知道该情况后立即通知其在该市生活报工作的朋友王某,并授意王某趁机将盛宏酒店搞垮,王某遂在该报的新闻版面上以“喜筵不喜,酒店难逃其责”为标题进行了报道,实际上客人发生呕吐是因为参加婚宴以前喝了质量不合格的饮料。报道出来以后,盛宏酒店的生意一落千丈,9月份的营业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70%。盛宏酒店拟以诋毁商誉行为起诉,盛宏酒店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的是(   )

选项 A、盛宏酒店通过调查方查得生活报的报道是因为新新酒楼的授意,盛宏酒店为调查该事花费电话费和交通费1000元,新新酒楼应赔偿盛宏酒店的调查费用1000元
B、盛宏酒店总经理李某在调查该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新新酒楼应当依法赔偿李某的损失
C、新新酒楼应当赔偿盛宏酒店的营业额损失
D、生活报报社与新新酒楼共同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所以生活报报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向被损害的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总括规定,当然适用于诋毁商誉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实施诋毁商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1)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赔偿额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2)合理的调查费用。
本案例中,盛宏酒店九月份的营业额减少是由于新新酒楼的诋毁商誉行为造成的,所以新新酒楼应当赔偿盛宏酒店的营业额损失;盛宏酒店为调查新新酒楼的行为发生的电话费和交通费均属合理的调查费用,新新酒楼也应承担,所以A、C选项中的诉讼请求均应当被支持。B选项中,李某在调查该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种无法预见的非正常情况,所以李某的损失不属于合理的调查费用范围,不能获得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该条规定,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特定,即必须是经营者,非经营者的行为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生活报作为新闻媒体,不是经营者,其行为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但是不能构成竞争法上的诋毁商誉行为,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新新酒楼承担诋毁商誉的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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