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 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

admin2021-08-03  24

问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 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45题)

选项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知,当事人发现生效裁判具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时,可以申请再审。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可知,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甲公司的诉讼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消灭,丁公司继承了甲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合并前甲公司发生的诉讼,发现有法定的再审事由的,可以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因此,丁公司才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选项A和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但案外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的丁公司是当事人,而不是案外人。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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