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9题)

admin2015-04-24  37

问题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9题)

选项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答案C

解析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的真实性又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根据《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从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可以审查该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还是主观捏造的,从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C项正确。从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可以审核该证据是真实的复印件还是伪造的复印件,从而确定复印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而非其合法性。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即使是真实的复印件、复制品其证明效力也低于原件、原物,D项错误。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合法,主要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审查证据的否合法一般也从这两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上述第56条,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的不是证据的合法性,而是证据的真实性。A项错误。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与证据的关联性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据此可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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