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dmin2014-04-28  49

问题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A,C,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 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由此条可知,乙为第三人。由于甲已直接代位对丙起诉,此时乙对诉讼标的已无独立请求权,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项不合题意,排除,应选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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