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一建筑公司甲因建设工程需要300吨钢材,与该市朝阳区的乙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与位于该市东城区的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钢材,并约定货到付款。2个月后,丙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发现

admin2010-06-20  31

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一建筑公司甲因建设工程需要300吨钢材,与该市朝阳区的乙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与位于该市东城区的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钢材,并约定货到付款。2个月后,丙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被撤销。与此同时,位于该市丰台区的丁公司声称乙公司欠其一笔货款,依照其与乙公司的还款协议可以乙公司的货物抵债,同时,甲公司认为钢材应归其所有,甲、丁两家争执不下,各自强行拉走了150吨钢材。后丙公司向甲、丁两公司索要货款,被两公司拒绝,丙公司无奈只好起诉甲、丁两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本案哪一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选项 A、海淀区法院
B、朝阳区法院
C、东城区法院
D、丰台区法院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乙公司分别与甲、丙、丁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甲、丙、丁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被撤销,所以丙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乙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发生了履行不能的情况,况且乙、丙公司合同中约定货到付款,可见由于该合同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履行不能,300吨钢材仍应属于丙公司所有。甲、丁两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强行分割丙公司的财产,显然侵犯了丙公司的所有权。因此丙公司起诉甲、丁两公司之诉是侵权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300吨钢材是在乙公司所在地朝阳区被海淀区的甲公司、丰台区的丁公司拉走的,所以朝阳区为侵权行为地,海淀区和丰台区为被告住所地,只有东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5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