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dmin2014-02-01  22

问题 下列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同刑事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考试要点,我们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
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对(5)中的回避情形,当事人

选项 A、刘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鉴定人,故不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鉴定人
B、李某曾是高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在该案二审程序中,高某拒绝继续委托李某担任辩护人。李某和高某解除委托关系后,可以接受同一案件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C、张某向法庭申请法官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曾接受对方当事人的送礼。对此,张某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D、王某系A市B区公安局局长,在对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侦查过程中,苗某申请王某回避。对王某的回避问题,应当由A市公安局局长决定

答案

解析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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