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1

问题 (2009年)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A,D

解析 A选项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蔡某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本条的规定,因此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就没有管辖权,A选项表述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曾在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按照这一规定,考试当年的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但是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答案发生了变动。   
B选项不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见当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时,只有在对被处罚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   
C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第4、5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可见当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并非必须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选项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第6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如果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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