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l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l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3-12-28
33
问题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l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
B,C,D
解析
在民法学原理上,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本题中银行询问持票人熊某借款原因,以及核实熊某身份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票据法的行为,但是并未贬损熊某的人格,因此不属于侵犯熊某人格尊严的行为。故A项错,不应入选。
票据无因性原理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为必要。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作为持票人的熊某无义务向作为付款人的银行解释要求付款的原因,银行以此为由拒付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因此B项正确。应入选。
《票据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题中,熊某要求银行付款,是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表现,而银行以其不回答问题拒付,侵犯了熊某的付款请求权这一权利。因此C项正确,应入选。
《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题中的熊某持有的是现金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负有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熊某的义务,本案中银行不得以熊某拒绝回答问题为由,拒绝付款。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故D正确,应入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u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张、蒋之间存在一个标的额为5000元的借款合同,债务人蒋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张遂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晓玉与张小平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后,张小平拒不执行判决。甲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晓玉的申请开始执行张小平的一辆汽车及其房屋。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小平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乙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在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便如期履行了合同,但该企业此时已资不抵债,无力给付货款,随即便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后,甲公司因故一直未申报债权,乙公司却于申报期满前前来申
甲欠乙5万元,乙欠丙5万元,丙的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还不愿意行使对甲的债权,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之间2004年5月5日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甲是否应当向乙交付2万元?甲有权要求乙变卖抵押物,在多少数额内优先受偿?
王洪诉养子王英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令王英限期搬出王洪住房。王英逾期不搬,王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哪项情形的,人民法院无须裁定执行中止?
赵某从南京去北京出差,住宿于北京某宾馆。某日夜晚,赵某在房间休息时被潜入房间进行盗窃的社会闲杂人员的王某打伤。经查明,该宾馆当晚保安人员刘某擅离职守,上班时间去看望女朋友,致使王某轻松进入赵某的房间。赵某因此请求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和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之后,二人之间合作不甚愉快,甲意图不经过乙的同意而解除合同,其可行的假设是()。
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确立了当事人自认制度。请问:下列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张老师是某小学一名普通的老师,他很想成为一名优秀教师,为此,张老师应主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游万柳堂记刘大櫆昔之人贵极富溢,则往往为别馆以自娱,穷极土木之工,而无所爱惜。既成,则不得久居其中,偶一至焉而已,有终身不得至者焉。而人之得久居其中者,力又不足以为之。夫贤公卿勤劳王事,固将不暇于此
窝沟封闭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
企业应付租人的包装物租金,应在“应付账款”账户中核算。()
教师的幸福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由于感受到或意识到自己教育理想和目标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有研究表明,要成为男性至少需要拥有一条Y染色体,3亿年前,男性特有的Y聚色体在产生之际含有1438个基因,但现有只剩下45个,按照这种速度,Y染色体将在大约1000万年内消失殆尽。因此,随着Y染色体的消亡,人类也将走向消亡。如果以下各项为真,最不能质疑上
Accordingtothetext,thecareerofJackLindsayasawritercanbedescribedasAccordingtothetext,thespeechattheend
一个B类地址分为64个子网的例子,借用原16位主机号中的6位,该子网的主机号就变成了10位。那么子网掩码用点分十进制可表示为()。
以下有关SELECT短句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61】【65】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