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8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3人驾驶解放牌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重13吨多)。大卡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

admin2019-05-21  28

问题 甲于2008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3人驾驶解放牌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重13吨多)。大卡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丁,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见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了市郊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甲为了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将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知识分析下列问题:
假如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对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对乙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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