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2008—卷三—69,多)

admin2014-02-21  37

问题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2008—卷三—69,多)

选项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对证券公司的行为规范。《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条规定是2005年证券法修改的重大突破,而真正的融资融券试点在2008年10月推出。A项显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选。  
根据《证券法》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证券法严格禁止的,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都不可以,B项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当选。   
《证券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C项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当选。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D项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当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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