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2第69题)

admin2014-12-22  41

问题 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2第69题)

选项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如果不是因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可知C项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可知D项当选。
    根据《刑诉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A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U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