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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admin
2018-05-10
39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年卷三第3题)
选项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
D
解析
A不成立:《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是格式条款,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包括:(1)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2)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该条款并不属于上述无效情形。
B不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4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C不成立: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D成立: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的行为有双重含义:一是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此时李红的个人人格被乙公司吸收,该行为的效力归于乙公司;二是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是该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个人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李蓝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不应对李红的个人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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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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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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