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题)

admin2013-11-07  37

问题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题)

选项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解析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对责任能力的判断需要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的结合。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没有精神病,那么法学判断的结论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以此为基础,在法学上判断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从医学上看,抑郁症的特征是情感低落、思维迟缓、言语动作减少,一般而言,不属于严重的精神病。从法学上看,甲欲自杀,但没有勇气,欲通过犯罪被处死刑达到结束生命的目的,并且将该想法付诸行动,杀了人,然后向司法机关自首,并要求被处死刑。这种想法,表明其对自己杀人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具有认识能力。这种举动,表明其对自己杀人行为具有控制支配能力。因此,甲具有责任能力。因此,A、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关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题中甲的抑郁症即使符合这一情形,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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