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21-12-19  29

问题 关于涉外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
B、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30日;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
C、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顺延递交答辩状的期间,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审限没有具体的限制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点是涉外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A选项和C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均为30日,故B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第135条和第159条分别是关于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诉案件审限的规定和关于上诉案件审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涉外上诉中,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审限没有具体的限制,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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