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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
admin
2017-03-28
22
问题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 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2007年试卷三第91-93题)
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
C,D
解析
首先,选项A错误,乙公司如果在3月21日没有付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第68条第2款对不具备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而擅自中止履行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在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但是由于该鸡瘟并非在A乡发生,所以乙公司并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会丧失履行能力,乙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中止履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选项B错误。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不构成违约,因为甲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互负债务,而乙公司应当先支付首期价款后,甲公司才分批交付活鸡,但是3月20日,乙公司得知B乡发现了鸡瘟后,向甲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可见,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公司在没有履行支付5万元首期付款的情况下,作为后履行的一方的甲有权拒绝交货。再次,选项C错误。甲如果在4月1日不能按期交货,甲构成了违约。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在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合同法》确定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从题目中可知,甲不能交货是因为3月25日的失火导致鸡棚倒塌造成的,而失火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以甲不能交货时,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选项D正确。在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的情况下,乙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甲的违约最后导致了鸡的死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当事人的乙有权解除合同。综上所述,虽然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D选项,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应当只有选项D [陷阱点拨] 本题的陷阱是选项C中甲是否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实际涉及对于“失火”性质的认定。失火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很多考生不假思索就认为是不可抗力,实际上是错误的。失火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失火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引起,该失火就属于该当事人的过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失火是不能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那么失火构成了意外事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实践惯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可是本题中只是交代了甲的鸡棚失火.并没有交代是因为什么原因引起的失火,所以不能一概认为失火是意外事件,可以免除甲的责任。很多考生没有认真思考,从而误选了选项C公布答案在这一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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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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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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