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admin2017-03-28  27

问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问题(2012—卷三—86—91,任)。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答案A,B,D

解析 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也不包含此情形。因此本题中无论甲公司还是王某的继承人均无权解除该买卖合同,A、B选项均错误。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由于在本题中有两个继承人,则该债务的清偿由共同继承人大王、小王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连带责任,《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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