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7-03-14  35

问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今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视为是对支付令提出了异议,支付令失效。选项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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