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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
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
admin
2017-06-05
38
问题
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3题)
选项
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
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
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
答案
A,B,D
解析
这里简单总结一下设证推理:设证推理是美国人皮尔士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就要求推论人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而且尽可能地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单一化。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却是法律人在工作过程中必然会运用到的。因为任何法律人在面临一个案件事实时,马上就会凭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最后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律决定。也就是说,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然运用到的一种方法,尽管它的推论结论是不确定的,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却是不可放弃的。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当选。
D项涉及法律的作用。依据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可以将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具体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等。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具体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
有争议之处在于AC两项。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依题意可知,青年男女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知,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一些考生认为青年男女双方并未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二人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争议属于道德调整,属于“法外空间”,法院不应受理。这种观点错误。所谓“法外空间”,即完全不受法律调整的道德、宗教等领域。而本题所涉及的背景并不属于“法外空间”。这里注意: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属于另外的问题。故A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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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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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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